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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审评中心发布: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求

发布时间:2021-10-12 浏览量:77

保健食品技术审评要求专栏

一)、原料使用及配伍

申报以核酸为原料的保健食品的要求

核酸类保健食品是指以核酸为原料,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生产的保健食品。“协调物质”是指与增强免疫力功能相关,并能与核酸协调配伍使产品具有增强免疫力功能的物质。在申报这类保健食品时首先应注意申报材料的特殊性:配方及配方依据应提供所用核酸的具体成分名称、来源、含量;提供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核酸原料纯度的检测报告。同时,在准备申报材料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1、核酸类保健食品的功能申报范围暂限定为增强免疫力功能。
  2、不得以单一的DNARNA作为原料申报保健食品,产品配方必须辅以相应的协调物质。目前,协调物质暂限定为普通食品、营养素以及药食同源的物品,同时应提供核酸与上述物品配伍的科学文献依据。
  3、核酸的每日推荐食用量为0.6-1.2g
  4、在进行保健功能学评价试验时,除设立高、中、低三个剂量组外,还需增设中剂量配料对照组,当样品组与空白对照组、配料组比较均有统计学差异时,方可以核酸作为功效成分标示;但所有产品均不得以“核酸”命名。

5、标签、说明书中“不适宜人群”增加“痛风患者”。

  

保健食品申报审批时文献资料要求

文献依据:包括在国内核心专业期刊或国际专业期刊正式发表的科研论文;我国传统本草典籍的有关记述;文献分析和评价报告;国际公认的食品卫生权威机构或组织,或者我国权威机构或有关部门,正式发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风险评估、统计信息等。


二)、毒理学评价

应进行毒力试验的原料要求

以可食大型真菌子实体为原料生产的保健食品仅需提供品种鉴定报告。以大型真菌菌丝体、小型丝状真菌子实体或菌丝体以及益生菌为原料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须严格按照《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和《益生菌类保健食品申报与审评规定(试行)》的有关要求,逐项提供相关资料及试验报告。


三)、功能学评价

功能评价试验与兴奋剂检测的样品批号要求

所有试验所用样品,在开展功能评价试验与兴奋剂检测时,批号必须一致。


对于功能学评价试验先后顺序的要求

人体功能学试验项目顺序问题其实是一个伦理学问题,其核心是保证受试对象的食用安全,不能在人体试食试验时对受试对象产生任何急性、亚急性及慢性危害。人体试食试验必须在卫生学试验、动物毒理学安全性试验及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力疲劳、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完成之后,确定试食产品是安全的并符合有关卫生标准要求的情况下再进行,原则上还应在动物功能学评价试验证明其有效的前提下进行。人体试食试验报告中应注明试验开始日期和报告日期。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要求

请进入特殊食品验证评价技术机构备案信息系统查询。(https://tsspjg.gsxt.gov.cn/


保健食品人体试食试验功能学评价申报资料的规定

为规范和完善功能学评价申报资料,规定如下:
  一、保健食品产品注册申报资料中应当增加伦理委员会出具的允许开展该人体试食试验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检验机构印鉴,附于人体试食试验报告后。
  二、 2009年 6月 20日前已受理的产品,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补交上述证明文件的复印件;自 2009年 6月 20日起受理的保健食品,申报资料中应当包含该证明文件。


进行功能学评价试验时对受试物的要求

1、受试物必须是在产品保质期内。
2、受试物应为符合既定配方和生产工艺的规格化产品,其组成成分、比例及纯度应与实际产品相同,如需特殊处理的受试物(如浓缩、去除辅料等),试验报告中应说明处理方法及理由,处理工艺应与样品生产工艺一致。
3、与毒理学、卫生学、稳定性试验、兴奋剂检测所用受试物同一批号,若保质期内无法完成全部试验项目的样品(如:酸奶等),允许使用不同批号的样品,但应说明理由。
4、含乙醇的受试物,如乙醇含量超过15%,应将乙醇含量降至15%,调整受试物乙醇含量应使用原产品的酒基。


进行动物功能学评价试验时对实验动物的要求

应根据各项实验的具体要求合理选择实验动物,最常用的实验动物为大鼠和小鼠,根据《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保健食品评价实验必须选择清洁级以上大鼠和小鼠。


检验单位在启动人体试食试验时的要求

如果人体试食试验与其它项目的试验未在同一检验机构进行,委托单位必须向负责人体试食试验的机构提供同批次受试样品的卫生学及功效成份检测结果、毒理学安全性评价试验结果、动物功能学试验结果以及兴奋剂检测结果(兴奋剂检测仅限缓解体力疲劳、促进生长发育、减肥功能),人体试食试验进行前必须得到本单位伦理学审查委员会的批准。

含糖及乙醇的“缓解体力疲劳”功能产品应设置对照组的要求

糖及乙醇均有一定的缓解体力疲劳作用,以其为载体和功效成分组成的受试样品,当载体本身可能具有相同功能时,应将该载体作为对照。按此规定,含糖的保健食品,糖量超过30%,或每日绝对摄入量超过30g应设糖对照组;含乙醇的保健食品,应设乙醇对照组(当乙醇含量超过15%时,应用原产品的酒基,将乙醇浓度调至15%)。


一个产品能申报健功能的个数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版)》对一个产品可申报几个保健功能未作规定,申请人可以根据产品配方及依据,自行确定申报保健功能的名称和功能数量。申请人确定的保健功能的名称和功能数量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并经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证明。一个产品申报两个或两个以上功能时,要说明功能之间的关联性,并有科学依据,要注意产品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的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一般来说,一个产品的功能越多,其产品的适宜人群越少。因此,申报保健食品时,申报的保健功能不是越多越好。  

增加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必须已取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并在批件有效期内。增加的功能必须是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保健功能范围内(目前公布的保健功能为27项),不得申请增加不在公布范围内的保健功能,但对增加保健功能的数量没有限制。申请人增加保健功能时,应进行增加保健功能的动物功能试验和/或人体试食试验,并说明增加功能与原功能之间的关系,并具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增加保健功能时,要对产品的适宜人群和不适宜人群进行重新审定,一般情况下,随着功能数量的增加,其产品的适宜人群相应减少,不适宜人群增加,申请人应予注意。


新修订公布的抗氧化等9个保健功能评价方法的实施要求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修订了抗氧化等9个功能的评价方法,已经保健食品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通过,已予印发。自201251日起,对受理的申报注册保健食品的相关产品检验申请,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当按照新发布的9个功能评价方法开展产品功能评价试验等各项工作。


申报仅针对少年儿童、孕妇乳母等特殊人群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时,对动物功能和毒理学实验的要求

针对少年儿童、孕妇乳母等特殊人群的特定保健功能食品,其食用安全性和保健功能必须具有充足的科学理论、文献和试验依据作为支持。注册检验应当符合现行的有关规定,并充分考虑试验项目,试食人群、剂量设计的特殊性、科学性和合理性。涉及人体试食试验的,开展试验前应当完成必要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卫生学试验,并出具书面证明和取得试验机构伦理委员会的伦理审查批件。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卫生学试验不合格的样品不得进行功能学人体试食试验。


在喂养试验中,饲料的蛋白含量的调整要求

当饲料中掺入不含营养素的受试物或掺入糖类或乳粉类等热量、蛋白质或其它营养素(如宏量营养素和微量营养素)含量高于普通饲料的受试物且掺入量比较大(>5%)时,各剂量组饲料与对照组饲料在热量、营养素方面应调整一致,且各种营养素的含量应符合实验动物饲料的有关要求(参照GB 14924.3-2010实验动物 配合饲料营养成分)。


三)、产品生产工艺

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的选择和验证要求

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的研发和审评要求,我中心组织专题研讨会,对审评相关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供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参考。

一、保健食品常用灭菌方法及关键工艺参数

保健食品加工过程常用的灭菌方法包括湿热灭菌法(含流通蒸汽灭菌、热压灭菌)、辐照灭菌法、微波灭菌法、过滤除菌法、瞬间高温灭菌法等。

湿热灭菌法为热力灭菌中最有效,应用最广泛的灭菌方法,固体制剂、口服液以及遇高温和潮湿不发生变化或破坏的原料或成品,均可采用本法灭菌,关键工艺参数为温度、时间。

瞬间高温灭菌法是为有效地保留待灭菌液体物料的功效成分,将液体在封闭的系统经高温、短时处理后迅速冷却至室温的一种方法,主要用于饮料的灭菌,关键工艺参数为温度、时间。本法需综合考虑产品pH值、初始染菌情况、生产环境与保质期需求,并应与无菌灌装工艺配合使用。其中超高温瞬时灭菌法通常采用130150℃,35s

微波灭菌法是以热效应和非热效应共同作用,使物品内外均匀迅速升温实现灭菌,目前主要用于粉末状或细小颗粒状原料及成品的灭菌,关键工艺参数为微波频率、时间。

过滤除菌法利用细菌不能通过致密具孔滤材的原理以除去液体中微生物的方法,常用于含热不稳定成分的液体除菌,关键工艺参数为滤材孔径(一般≤0.22µm)。

辐照灭菌法最常用的为60Co-γ射线辐照灭菌,主要适用于辐照灭菌条件下不易发生质量变化的固体原料及终产品,关键工艺参数为辐照源、辐照剂量。

注:

1.气体灭菌法:臭氧具有强氧化性且不具穿透力无法保证产品质量稳定,环氧乙烷、甲醛毒副作用明显,均不属于 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规定的加工助剂,不得用于保健食品原料及成品灭菌。

2.紫外杀菌可用于表面消毒,一般不用于终产品或原料灭菌。

二、保健食品灭菌工艺条件研究要求

保健食品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的确定应以不引起原料或成品质量发生实质性改变为前提,同时综合考虑被灭菌物料的成分(如:防腐剂、氨基酸蛋白质类成分含量等)、理化特征(如:性状、pH值、渗透压等)与初始染菌情况,以及灭菌方法的有效性、灭菌后物料的稳定性、终产品包装等因素,严格把控产品在选定灭菌条件下的质量安全风险。对于灭菌工艺研究资料,根据产品灭菌方法与参数的依据不同,要求不同。

(一)对于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食品或口服制剂灭菌条件进行灭菌的,暂不要求提供灭菌条件确立的研究资料,但应考察灭菌前后样品中功效成分 /标志性成分含量、感官及微生物数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变化情况,并说明该灭菌条件适用性。

(二)对于采用国家相关标准及《中国药典》收载的食品或口服制剂灭菌方法,但灭菌工艺参数为自行选定的,应提供该灭菌方法及工艺参数的来源以及选择和确定的合理性依据,以及以下研究资料。

1.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对功效/标志性成分含量影响的对比研究

采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对不同工艺参数处理后的功效成分 /标志性成分含量变化,进行对比研究。

2.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处理后微生物状况变化对比研究

参考《中国药典》,根据不同的灭菌方法使用不同的生物指示剂(一般为细菌的孢子)和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指标,考察不同灭菌参数处理后样品中微生物状况。

3.不同灭菌工艺参数对产品感官指标影响的对比研究

采用产品技术要求中规定的检测方法,对不同工艺参数处理后的产品感官指标变化,进行对比研究。

三、关于保健食品采用辐照灭菌的要求

保健食品及原料采用辐照灭菌应充分说明其必要性和合理性。为在达到灭菌效果的前提下,把对产品质量安全影响风险降到最低,建议尽可能采用低剂量辐照灭菌,且应开展辐照前后的对比研究,充分说明辐照灭菌前后保健食品所含成分种类或含量的变化情况及其灭菌效果,证明所采用灭菌工艺参数的合理性。有研究表明辐照过程可能会影响产品质量安全,或有规定不得使用辐照灭菌的物料,不得采用辐照灭菌。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指导原则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等要求,根据样品具体情况,合理地进行稳定性试验设计和研究。

     一、基本原则

    (一)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是指保健食品通过一定程序和方法的试验,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的变化情况。

    (二)通过稳定性试验,考察样品在不同环境条件下(如温度、相对湿度等)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随时间增加其变化程度和规律,从而判断样品包装、贮存条件和保质期内的稳定性。

    (三)根据样品特性不同,稳定性试验可采取短期试验、长期试验或加速试验。

    1.短期试验:该类样品保质期一般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在常温或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考察其稳定性。

    2.长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为6个月以上,在说明书规定的条件下考察样品稳定性。

    3.加速试验:该类样品一般保质期为2年,为缩短考察时间,可在加速条件下进行稳定性试验,在加速条件下考察样品的感官、化学、物理及生物学方面的变化。

     二、试验要求

    (一)样品分类。

    1.普通样品。对贮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可在常温条件下贮存,如固体类样品(片剂、胶囊剂、颗粒剂、粉剂等);液体类样品(口服液、饮料、酒剂等)。

    2.特殊样品。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样品,如益生菌类、鲜蜂王浆类等。

    (二)样品批次、取样和用量。应符合现行法规,满足稳定性试验的要求。

    (三)样品包装及试验放置条件。稳定性试验的样品所用包装材料、规格和封装条件应与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中的要求一致。

    1.普通样品。加速试验应置于温度37±2℃、相对湿度RH75±5%、避免光线直射的条件下贮存3个月。

短期试验、长期试验应在说明书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贮存,贮存时间根据产品质量标准及说明书声称的保质期而定。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贮存。

    (四)试验时间。稳定性试验中应设置多个考察时间点,其考察时间点应根据对样品的性质(感官、理化、生物学)了解及其变化的趋势设定。

     1.普通样品。长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应与样品保质期一致,如保质期定为2年的样品,则应对0369121824个月样品进行检验。0月数据可以使用同批次样品卫生学试验结果。

     加速试验一般考察时间为3个月,即对放置0123个月样品进行考察。0月数据可以使用同批次样品卫生学试验结果。

     2.特殊样品。在说明书规定的贮存条件下进行考察。保质期在3个月之内的,应在贮存0、终月(天)进行检测;保质期大于3个月的,应按每3个月检测一次(包括贮存0、终月)的原则进行考察。

    (五)考察指标。应按照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方法,对申请人送检样品的卫生学及其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指标在保质期内的变化情况进行的检测。

    (六)检测方法。应按产品质量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稳定性试验考察指标的检测。

     三、结果评价

     保健食品稳定性试验结果评价是对试验结果进行系统分析和判断,检测结果应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规定。

(一)贮存条件的确定。应参照稳定性试验研究结果,并结合保健食品在生产、流通过程中可能遇到的情况,同时参考同类已上市产品的贮存条件,进行综合分析,确定适宜的产品贮存条件。

    (二)直接接触保健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等的确定。一般应根据保健食品具体情况,结合稳定性研究结果,确定适宜的包装材料。

(三)保质期的确定。保健食品保质期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和稳定性考察结果综合确定。采用短期试验或长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总体考察时间应涵盖所预期的保质期,应以与0月数据相比无明显改变的最长时间点为参考,根据试验结果及产品具体情况,综合确定保质期;采用加速试验考察产品质量稳定性的样品,根据加速试验结果,保质期一般定为2年;同时进行了加速试验和长期试验的样品,其保质期一般主要参考长期试验结果确定。


五)、产品技术要求

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产品技术要求是保障保健食品质量可控的重要技术资料,也是保健食品注册证书附件的重要组成部分。《保健食品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规定了保健食品产品技术要求的主要内容,《保健食品注册审评审批工作细则(2016年版)》《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2016年版)》等规范性文件进一步明确了各项内容的具体要求。但是,在审评过程中,我们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材料质量不高,问题较多,极大地影响了审评工作效率。

为进一步提高申请材料质量,提升工作效率,我们将产品技术要求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了汇总,供注册申请人借鉴。

一、常见问题及注意事项

(一)注册信息系统填报的产品技术要求与纸版资料不一致。请按照最终确定版本,认真、逐项填写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应为文本格式,请勿提交PDF、图片、链接等格式文件。

(二)延续、变更、转让等注册申请,提交的产品技术要求内容与原注册内容不一致。请根据原批准证书及附件、注册申请材料,按照新的规定,完善产品技术要求。

(三)擅自修改产品技术要求未发补内容。补充资料中需提交产品技术要求的,不要擅自修改审评意见未涉及内容,同时产品技术要求电子版与纸版内容保持一致。

(四)其他常见问题,主要包括:

1.【生产工艺】项

1)除首次申报产品(受理编号为国食健申),其余申报类型产品生产工艺主要流程应与原批件保持一致,同时应当在主要关键工艺后以括号标注关键工艺参数。

2)提取关键工艺参数应包括溶剂、溶剂量、温度、次数、时间等。例如:分别加668倍量70%乙醇回流提取3次,每次2h。属混合提取的,简述主要提取过程。

3)提取后干燥参数应包括方法、温度。例如:喷雾干燥(进风温度160180℃,出风温度7080℃)、减压干燥(50℃,-0.08MPa)等。

4)灭菌应提供原料、方法及参数。例如:辐照灭菌(人参,60Co5KGy)、湿热灭菌(121℃,30min)等。

5)发酵参数应包括培养基组成、菌种、温度、时间、pH、终止发酵方法等。

6)涉及精制工艺的,需要列出精制工艺过程,例如:大孔吸附树脂型号、前处理、吸附方法、洗脱方法等。

2.【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

1)应提供与原注册资料、送检样品及检验报告一致的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的种类、名称及标准。

2)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应提供企业标准全文,并以表格形式表示。

3.【感官要求】

1)状态项应包括杂质描述。

2)软胶囊应分别对囊皮及内容物的色泽、性状进行描述,硬胶囊无需对囊壳色泽进行描述。

3)包衣片剂应分别对包衣及片芯的色泽进行描述。

4.【理化指标】

1)属性名为颗粒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颗粒剂”的规定制定粒度、溶化性指标,并检测三批产品粒度、溶化性卫生学。属固体饮料的,按照固体饮料国家标准执行并修改属性名。

2)属性名为含片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片剂”的规定制定溶化性指标,并检测三批产品溶化性稳定性。属糖果等的,按照糖果国家标准执行并修改属性名。

3)酒剂应按照国家标准限量要求,制定甲醇、氰化物指标(注明以100%酒精度计)。

5.【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保健食品》的规定。原注册申请或批准证书内容与现行国家标准冲突的,应当进行相应调整,使之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6.【标志性成分指标】

1)注册申请或批准证书内容为“《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的,列出检验方法全文,并根据产品具体情况对不明确的方法内容(如样品前处理等)进行细化并提交研究报告。无需细化明确的,提交说明。

2)引用的国家标准有多个检测方法的,应当明确检测方法为第几法。例如:应明确钙的检测方法为第几法,GB 5009.92中“第二法EDTA滴定法”。

7.【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有相应要求的产品剂型,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应符合相应剂型的规定。例如: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胶囊剂”的规定。

2)普通食品形态产品应检测并制定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应按最小销售包装制订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指标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计量检验规则》(JJF1070)规定。例如:净含量为50g/盒,允许负偏差为9%

3)粉剂应制订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属散剂、颗粒剂等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项下相应要求制订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并相应修改产品属性名。

8.【原辅料质量要求】

1)原辅料名称应与【原料】【辅料】项保持一致。

2)原辅料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应提供正确的现行有效版本的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3)无国家相关标准的,应参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5.2.2.45)制定原辅料质量要求,包括原料名称(动植物类包括拉丁学名)、制法(包括主要生产工序、关键工艺参数等)、组成、提取率(得率)、感官要求、一般质量控制指标、污染物、农药残留量、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微生物等。

4)提取物质量要求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11.2.1制定,包括原料来源(动植物类包括拉丁名称)、制法(提取溶剂、溶剂量、温度、时间、次数;干燥方法、温度;灭菌方法、参数等)、提取率(范围)、感官要求、一般质量控制指标、污染物指标、农药残留量、标志性成分指标、微生物指标等。

5)银杏叶提取物质量要求应包括原料来源(包括拉丁名称)、制法、性状、水分、灰分、得率、铅、总砷、总汞、加工助剂残留(根据制法,如大孔吸附树脂、乙酸乙酯残留等)、微生物(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总银杏酸(≤10mg/kg)、总黄酮醇苷(以范围值标示)、萜类内酯(以范围值标示)、游离槲皮素(≤10mg/g)、游离山柰素(≤10mg/g)、游离异鼠李素(≤4mg/g)等指标。并按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质量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要求,提供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自检报告。

6)原辅料质量要求应引用具有专属性的质量标准,而非通用标准或使用标准。若无相关标准,应参考《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5.2.2.45)制定。例如:苹果粉不应引用GB/T 29602《固体饮料》,大豆油不应引用GB 2716《植物油》,某食品添加剂不应引用GB 2760《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复配原料不应引用GB 2668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复配食品添加剂通则(含第1号修改单)》。

7)明确空心胶囊、淀粉种类。例如:明胶空心胶囊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玉米淀粉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规定。

8)对于有国家相关标准和现行规定的原辅料,质量要求应不得低于国家相关标准和现行规定。例如:氯化高铁血红素质量要求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相关标准营养强化剂氯化高铁血红素(征求意见稿)》制定。硫酸软骨素钠质量要求中应明确原料来源,猪软骨来源的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其他动物软骨来源的,除比旋光度外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山楂质量要求中应制定展青霉素指标。

以银杏叶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应提交的申报资料

根据总局要求,为进一步强化审评与监管的衔接,从201631日起评审的以银杏叶提取物为原料的产品,包括新申报、再注册、技术转让和变更产品,除符合现行法规标准外,注册申请人还应按以下要求提供资料:

一、将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质量标准纳入产品技术要求。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质量标准应包括:来源、制法、提取率、性状、水分、灰分、铅(≤2.0mg/kg)、总砷(≤1.0mg/kg)、总汞(≤0.3mg/kg)、加工助剂残留(根据制法,如大孔吸附树脂、乙酸乙酯残留等)、微生物(包括菌落总数、大肠菌群、霉菌和酵母、金黄色葡萄球菌、沙门氏菌)、总银杏酸(≤10mg/kg)、总黄酮醇苷(以范围值标示)、萜类内酯(以范围值标示)、槲皮素(≤10mg/g)、山柰素(≤10mg/g)、异鼠李素(≤4mg/g)等。

二、按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质量标准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发布银杏叶药品补充检验方法的公告(2015年第66号)》的要求,提供银杏叶提取物原料自检报告。


保健食品益生菌类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选择和确认

为进一步明确保健食品益生菌类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的研发和审评要求,我中心组织专题研讨会,对相关审评问题进行了研究。现将有关情况发布如下,供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时参考。

鉴于现行的益生菌检测方法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基本能够满足保健食品益生菌检测需要,且国家标准和国际标准检测方法稳定、复现、适用,目前暂不将益生菌类标志性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作为强制性要求,但注册申请人选择和确认的检测方法应符合以下国家标准或国际标准:

(一)检测菌种在现行《可用于保健食品益生菌菌种名单》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内的益生菌产品,检测方法必须采用GB 4789.34GB 4789.35规定的方法。

(二)检测菌种不在现行《可用于保健食品益生菌菌种名单》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内,且检测方法无法采用GB 4789.34GB 4789.35规定方法的产品,可采用AOACAssociation Of Official Analytical Chemists)微生物检验方法体系、USDAUnited States Department of Agriculture)微生物检验方法体系、IDFInternational Dairy Federation)微生物检验方法体系、FDA Bacteriological Analytical ManualBAM)及ISO 16140规定的方法。

(三)检测菌种不在现行《可用于保健食品益生菌菌种名单》及《可用于食品的菌种名单》内,且采用自行制定的检测方法的产品,应提供检测方法选择和确定的依据,与上述国际微生物检验方法体系相应方法的三批产品检测结果比对。


保健食品含片与颗粒剂溶化性指标检测、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按新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修改指标的产品,应提供的申报资料

一、含片与颗粒剂的溶化性指标

含片与颗粒剂中溶化性指标、名称一致,但其测定方法与考察目的不同。含片的溶化性按“崩解时限检查法”检查,考察产品在规定时限内不得崩解,验证物质释放方式与剂型设计的相符性;保健食品常见的颗粒剂包括可溶性颗粒与混悬型颗粒,可溶性颗粒溶化性检查方法为:加热水 200mL 5分钟内应全部溶化或轻微浑浊,不得有异物或焦屑,主要目的是检查其是否混有不溶性异物等。

鉴于检测目的不同,保健食品技术审评中,含片的溶化性指标作为产品稳定性重点考察指标,颗粒剂的溶化性指标作为产品非稳定性考察指标,混悬型颗粒暂不要求制订溶化性指标。

二、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

根据产品检测方法来源,应提交产品标志性成分或功效成分检测方法学研究资料,明确检测方法建立的研究过程,验证检测方法的准确性、重现性和适用性。还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提交研究人员、研究时间、研究地点等溯源性资料。属委托研究的,还应提交委托研究合同(协议)等。

(一)引用国家相关标准方法的,考虑方法建立时已进行方法学研究,不要求提供检测方法建立的研究资料,但应参照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

(二)检测方法对国家相关标准方法的样品前处理、检测条件等内容进行修订的,重点对方法修订部分进行方法学研究,提供研究资料,并参照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方法的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

(三)申请人自行制订检测方法的,应提供全部的方法学建立研究报告,参照GB/T 5009.1《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考察检出限、精密度、准确度、线性范围,并考察所建立方法的专属性与耐用性。

三、标准执行版本更替

对于因标准执行版本更替,引起的标准名称或标准号变化,应根据检测方法变化情况,提交申请材料。

(一)不涉及方法原理与操作步骤变化的,可不再要求申请人进行相关项目的测定。

(二)不能确定或已确定检测方法发生原理或操作步骤变化的,要求申请人提供三批产品新老方法检测比对结果。

四、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GB 16740)涉及的指标检测

对于执行GB 16740,涉及产品技术要求调整和检测报告要求,应根据指标调整的不同,提交申请材料。

(一)因执行GB 16740,放宽指标限值或减少微生物指标要求的,考虑到原已对相关指标进行了检测,且符合现行 GB16740规定,可不再要求提供相关指标检测报告。

(二)因执行GB 16740,需对指标限值从严要求的,应提供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三批产品该指标检验报告。

(三)因执行GB 16740,需修订大肠菌群检测方法的,应提供三批产品大肠菌群自检报告。

(四)因执行GB 16740,确需单独提交污染物和微生物指标变更注册申请的,严格按照《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04号)和《关于实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食监三便函〔2015216号)规定执行。

六)、产品说明书

功能性保健食品的产品说明书中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的标示值的确定要求

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的要求,产品说明书中标志性成分及含量的标示值以产品技术要求中指标最低值标示。如某产品的技术要求中标志性成分含量为总黄酮≥900mg/100g,说明书中应标示为“每100g含:总黄酮900mg”;如某产品的技术要求中标志性成分含量为总黄酮500-900mg/100g,说明书中应标示为“每100g含:总黄酮500mg”。


酒剂产品标示产品说明书的注意事项要求

酒剂产品应在产品说明书注意事项中标示“对酒精过敏者慎用;本品不宜超量食用,不宜与其他酒类同时食用”。


不同原料的保健食品,不适宜人群标注要求

不同原料组方的保健食品,因原料本身的限制,其不适宜人群应当且不限于以下标注内容:

序号

项目

所含原料

应标注的内容

1

主要原料

大豆异黄酮

少年儿童、孕妇和乳母、妇科肿瘤患者及有妇科肿瘤家族病史者

2

主要原料

大豆提取物

少年儿童、孕妇和乳母、妇科肿瘤患者及有妇科肿瘤家族病史者

3

主要原料

辅酶Q10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过敏体质人群

4

主要原料

红曲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

5

主要原料

红花

孕产妇、乳母、月经过多者

6

主要原料

核酸

痛风患者、血尿酸高者、肾功能异常者

7

主要原料

灵芝

少年儿童

8

主要原料

人参

少年儿童

9

主要原料

西洋参

少年儿童

10

主要原料

蜂王浆

少年儿童

11

主要原料

三七

孕妇

12

主要原料

何首乌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肝功能不全者、肝病家族史者

13

主要原料

芦荟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14

主要原料

熟大黄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15

主要原料

决明子

少年儿童、孕妇、乳母及慢性腹泻者


不同原料的保健食品,注意事项标注要求

不同原料组方的保健食品,因原料本身的限制,其注意事项应当且不限于以下标注内容:

序号

项目

信息

内容

1

主要原料

大豆异黄酮

不宜与含大豆异黄酮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

2

主要原料

大豆提取物

不宜与含大豆提取物成分的产品同时食用,长期食用注意妇科检查

3

主要原料

褪黑素

从事驾驶、机械作业或危险操作者,不要在操作前或操作中食用;自身免疫症状(类风湿等)及甲亢患者慎用

4

主要原料

拟黑多刺蚁

过敏体质者慎用

5

主要原料

黑翅土白蚁

过敏体质者慎用

6

主要原料

双齿多刺蚁

过敏体质者慎用

7

主要原料

黄翅大白蚁

过敏体质者慎用

8

主要原料

台湾乳白蚁

过敏体质者慎用

9

主要原料

辅酶Q10

服用治疗药物的人群食用本品时应向医生咨询

10

主要原料

红曲

本品不宜与他汀类药物同时使用

11

主要原料

高硒地区人群不宜食用

12

主要原料

芦荟

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

13

主要原料

熟大黄

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

14

主要原料

何首乌

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本品含何首乌,不宜长期超量服用,避免与肝毒性药物同时使用,注意监测肝功能

15

主要原料

决明子

食用本品后如出现腹泻,请立即停止食用

16

主要原料

苯丙氨酸

苯丙酮尿症患者慎用

七)、其他

《保健食品受理环节新增的审查要点》

为进一步提高保健食品申报资料质量,使进入技术审评环节的申报材料得到高效审评,保健食品注册受理环节对申报资料形式审查要点进行了细化,新增部分内容(具体如下)。申请人在准备申报资料时可对照新增的审查要点,对申报资料予以规范。

一、新产品注册及其补充资料

1.申请人企业名称、地址

1.1 提供《国家企业信息公示系统》企业相关信息页面打印件(打印选项勾选“页眉和页脚”项),包括自身名称、住所地址相关信息、行政处罚及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信息或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信息,并加盖公章。

1.2 核对注册申请表信息,确认企业名称地址是否发生变更。如已变更,申请人应当提交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表明完整变更过程的证明资料。符合要求的,受理人员调整系统相应登记内容;不符合要求的,补正相应内容。

2.重新注册理由等

是否属于收到不予注册的决定后注册申请人重新提出注册申请的产品。如属此类产品,应按《保健食品注册申请服务指南》要求提供不予注册决定书复印件(加盖注册申请人公章)、重新注册理由等资料。

3.注册检验申请表、注册检验机构出具的非定型样品制备说明

核对是否齐全,是否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信息一致。

4.注册检验报告

以《保健食品检验与评价技术规范(2003年版)》为检验依据的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受理样品时间为201874日以后的,应当不予受理。

5.产品技术要求

是否按规定提供产品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5.1 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原辅料质量要求等11项内容是否齐全,不得有漏项。

5.2 原辅料质量要求:为企业标准的(列表),是否已列出来源、制法等,制法中包含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的,是否已列出参数;为新食品原料的,是否列出新食品原料公告号。

5.3 生产工艺: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是否已列出参数。

6.明胶和明胶空心胶囊

6.1 硬胶囊产品是否明确空心胶囊种类。

6.2 是否已提供明胶或明胶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证明、质量标准、供货证明、质量检验报告。

7.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

7.1 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

7.2 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二、延续注册

1.人群食用情况分析报告

报告应有法人代表或授权签发人手写签字和签发日期,并加盖企业公章。

2.产品技术要求

是否按规定提供产品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2.1 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原辅料质量要求等11项内容是否齐全,不得有漏项。

2.2 原辅料质量要求:为企业标准的(列表),是否已列出来源、制法等,制法中包含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的,是否已列出参数;为新食品原料的,是否列出新食品原料公告号。

2.3 生产工艺: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是否已列出参数。

3.明胶和明胶空心胶囊

3.1 硬胶囊产品是否明确空心胶囊种类。

3.2 是否已提供明胶或明胶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证明、质量标准、供货证明、质量检验报告。

4.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

4.1 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

4.2 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三、变更注册

1.变更事项

变更事项及内容应为批准证书载明内容。

2.产品技术要求

是否按规定提供产品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2.1 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原辅料质量要求等11项内容是否齐全,不得有漏项。

2.2 原辅料质量要求:为企业标准的(列表),是否已列出来源、制法等,制法中包含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的,是否已列出参数;为新食品原料的,是否列出新食品原料公告号。

2.3 生产工艺: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是否已列出参数。

3.明胶和明胶空心胶囊

3.1 硬胶囊产品是否明确空心胶囊种类。

3.2 是否已提供明胶或明胶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证明、质量标准、供货证明、质量检验报告。

4.微生物指标

GB 16740规定不符的,是否提供三批产品大肠菌群检验报告。

5.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

5.1 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

5.2 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6.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更改产品技术要求)

是否提供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求:1.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2.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7.工艺材料、检验报告(更改辅料、工艺)

是否提供变更后的三批中试生产数据及验证报告、自检报告、生产工艺简图及说明、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求:1.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2.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8.方法学验证资料、检验报告(检测方法变更)

非国家标准更新、替代的,是否提供变更后方法学验证资料及三批样品的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检验报告要求:1.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2.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四、转让技术注册

1.产品技术要求

是否按规定提供产品技术要求。技术要求应符合以下要求:

1.1 原料、辅料、生产工艺、直接接触产品包装材料、感官要求、鉴别、理化指标、微生物指标、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指标、装量或重量差异指标(净含量及允许负偏差指标)、原辅料质量要求等11项内容是否齐全,不得有漏项。

1.2 原辅料质量要求:为企业标准的(列表),是否已列出来源、制法等,制法中包含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的,是否已列出参数;为新食品原料的,是否列出新食品原料公告号。

1.3 生产工艺:提取、灭菌、减压干燥、精制等关键工艺,是否已列出参数。

2.明胶和明胶空心胶囊

2.1 硬胶囊产品是否明确空心胶囊种类。

2.2 是否已提供明胶或明胶空心胶囊生产企业的生产资质证明、质量标准、供货证明、质量检验报告。

3.功效成分或标志性成分、卫生学和稳定性检验报告

3.1 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

3.2 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4.检验报告

4.1 核对样品送检单位是否为受让方。

4.2 核对检验申请受理表与产品注册申请表中申请人信息的一致性。

4.3 确认检验机构资质是否符合规定。

八)、共性问题解答

l  涉及配方、原辅料及其他证明性资料,多次补充资料仍不规范或不完整时,应该特别关注的问题

1.新产品、再注册、变更、技术转让等各类产品,剂型为明胶空心胶囊或使用明胶制软胶囊的,均应提供明胶空心胶囊或明胶的供货证明、质量检验报告、质量标准、生产企业资质证明;
2.
技术转让申报资料应同时加盖转让方和受让方的印章;
3.
产品申报审评过程中,申请人名称或地址发生变更,应主动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清晰的注明相关变更事项,并提供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及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4.
产品申报审评过程中,申请人自行提出变更产品名称,应以书面形式提交资料,清晰的注明变更产品名称的申请和理由;
5.
应按国家相关标准或生产实际所用原辅料提供规范的原辅料名称,如按照 GB2760“甘露醇”应规范为“ D-甘露糖醇”、“山梨醇”应规范为“山梨糖醇”;
6.
有多个化合物来源的维生素原料,应具体注明化合物名称,如维生素 B1原料应注明为盐酸硫胺素或硝酸硫胺素;
7.
使用复配加工制成的原辅料未提供其具体组成及用量,如维生素 E微囊、营养素预混料、包衣剂等。

l  保健食品检验报告内容更正有何要求?

  保健食品注册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一经出具,不得更改。检验报告内容有误的,由申请人提供相关情况说明;需要注册检验机构进行说明的,由注册检验机构提供相关情况说明。

 

文章来源:审评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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