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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 关于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发布的提示

发布时间:2016-07-06 浏览量:31

 2015-09-01 上海食药监上海食药监
各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主: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即将施行,为规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以下简称“二品一械”)广告发布行为,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审查监管工作的通知》精神,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2015年9月1日起,不符合新修订广告法规定的“二品一械”广告将一律停止发布,广告批准文号自动作废。各企业对照新修订广告法的要求自查发布的广告内容,凡是不符合规定的,请尽快修改原广告文案,重新申请广告批准文号。根据此次广告法修订内容,主要自查重点包括:

1.广告代言人

“二品一械”广告中不得出现以代言人名义和形象对商品作推荐和证明;代言人不得以患者或消费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

2.广告标示和广告形式

通过大众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字样;药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禁忌、不良反应;“二品一械”广告不得出现“获得国家非物质遗产”和“驰名商 标”等内容;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不得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变相发布“二品一械”广告。

3.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

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适用药品广告管理制度,产品应当经国家药监总局注册,特定全营养配方食品广告按处方药广告审批管理,其它类别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按非处方药审批管理。
请各企业认真学习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条款,如有其他不规范之处,一并整改。如有疑问,请与我局认证审评中心、认证审批中心自贸区分中心广告审查人员联系,确保相关工作顺利过渡。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8月26日
联系电话: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中心63867730、63867839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证审评中心自贸区分中心58696109、58696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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