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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对《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8-22 浏览量:64

为开展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夸大宣传的治理,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代拟了《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7年8月22日前反馈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联系电话:0571-88903252,邮箱:2439377292@qq.com。

 

附件: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2017年8月18日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九部门

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市场监督管理局、经信委、公安局、商务局、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入境检检验检疫局、网信办:

根据《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精神,省食品安全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经信委、省公安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新闻出版局、省出入境检检验检疫局、省网信办联合制定了《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浙江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浙江省公安厅

  浙江省商务厅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浙江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浙江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8月 日

 

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

宣传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为严厉打击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饮食健康安全和合法权益,按照《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食安办〔2017〕20号) (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打造部门负责、联合打击、行业自律、社会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有效解决和消除当前食品、保健食品市场存在的欺诈、虚假宣传等突出问题和风险隐患,推动监管长效机制建设,着力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公众食品安全和合法权益,促进食品、保健食品产业健康发展。

二、整治重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整治措施和责任分工

(一)督促各类主体落实责任。

主要内容: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食安办等9部门发布的《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中明确的各相关主体责任内容,加强行业管理和监督指导,进一步督促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广告发布单位和进口单位落实主体责任。

责任部门:各级经信管理部门、商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新闻出版广电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

二)开展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排查。

主要内容:一是对生产环节,重点检查无食品、保健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二是对经营企业环节,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

处置措施: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三)组织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排查。

主要内容: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

处置措施: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由相关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由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

(四)组织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主要内容: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抽检项目是14种非食用物质、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专项整治抽检方案另发。

处置措施: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责任部门: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公安部门

(五)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

主要内容: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处置措施:一是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二是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由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部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新闻出版广电部门、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从全面落实“四个最严”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此次专项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打击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为加强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省级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各相关部门要真正负起责任,明确任务,靠前指挥,保障整治工作顺利开展;各地要按上级部署,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强化领导,及时部署,狠抓落实,确保整治工作措施取得预期目标。

(二)加强沟通协作,形成整治合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围绕整治重点和目标,强化工作通报和协作,及时互通整治工作情况,健全联动执法和会商机制,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

(三)加大打击力度,严查大案要案。各地要切实履行法定职责,依法及时惩处违法违规企业及有关人员,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该处罚的必须处罚、该移交的必须移交、该曝光的必须曝光、该吊销许可证照的必须吊销,确保对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追究到位,形成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

(四)鼓励各界参与,实现社会共治。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实现社会共治。

各市相关材料应及时上报省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对应部门,其中实施方案应于9月5日前上报,统计表(附件2)于每月5日前上报,整治工作总结于12月20日前上报。专项整治期间,大案要案线索、查处的典型案件随时报送。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督导检查和暗访,并将整治行动开展情况和成效纳入2017年对市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联系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刘森连,88903254,lsl3252@163.com;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浙江出入境检检检疫局:

省网信办:

 

附件:

1.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名单;

2.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3.《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附件1

 

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为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整治工作有序开展,特成立“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名单如下:

一、组长

朱志泉(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二、副组长

卢永福(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副局长、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常务副主任)

***(省经信委)

***(省公安厅)

***(省商务厅)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三、领导小组成员

各厅局相关处室负责人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综合协调处(省食安办秘书处)、应急宣传处、保化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稽查局、省食药检院主要负责人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省局综合处、保化处、食品生产处、食品流通处、餐饮处、应急宣传处、政策法规处、规财处、稽查局、省食药检院相关负责人。

 

附件2

浙江省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

专项整治工作情况统计表

 

指标

上月情况

累计情况

出动执法检查人次数



监督检查户次数



快速检测项次数/阳性项次数



监督抽检批次数/不合格批次数



责令改正户次数



立案处罚案件数

违法生产经营案件数



违法标签声称案件数



违法营销案件数



违法广告案件数



合计



罚没款数(万元)



查获不符合要求食品、保健食品数(公斤)



移送或追究刑事责任案件起数



投诉举报件数/按时办结件数



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典型案例简述:(可附页)


 

附件3(正式印发时用书面版文件)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9部门关于印发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的通知

食安办〔201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安全办、公安厅(局)、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闻出版广电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通信管理局、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为全面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四个最严”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和进口单位履行主体责任的监管,严厉打击违规营销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推动各地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营造健康有序的市场经营环境,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国务院食品安全办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2017年7月7日

 

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整治方案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行为的监管,强化企业守法诚信意识,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和消费安全,特制定本方案。

  一、治理内容

  (一)未经许可生产食品和保健食品、经营食品和保健食品、进口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二)食品和保健食品标签虚假标识声称行为;
  (三)利用网络、会议营销、电视购物、直销、电话营销等方式违法营销宣传、欺诈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行为;
  (四)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行为;
  (五)其他涉及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治理措施

  (一)进一步明确企业主体责任。全面落实食品安全法的要求,进一步明确食品、保健食品生产、经营、进口单位以及第三方平台经营者的主体责任。
  一是强化生产企业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标签标识和广告宣传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食品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是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生产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建立并执行原辅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生产过程安全管理制度、贮存管理制度、设备管理制度,以及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从业人员培训、消费者投诉受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不合格产品管理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批准或备案的生产工艺和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未经批准不得变更。
  二是强化经营单位主体责任。食品、保健食品经营单位是所经营产品的直接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审核查验等产品追溯管理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保健食品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等的要求,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质量安全,确保销售食品、保健食品标签标识真实、不含有虚假声称。经营食品、保健食品应当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没有实体店经营资格的企业,不得在网络平台上销售食品和保健食品。
  三是明确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和相关方的法律责任。食品、保健食品交易网站、电视购物频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以及为会议营销提供场地的宾馆、会场等开办者、出租者,应当依法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进行实名登记,对经营者利用其所提供的平台场所进行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能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监督管理部门,可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四是强化广告发布单位的法律责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对食品、保健食品广告加强审查,依法履行查验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的义务。发布食品、保健食品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其先行赔偿。广告代言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五是强化进口商主体责任。进口商对其进口食品、保健食品的质量安全、标签真实承担法律责任,进口商发现进口食品、保健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召回相关产品,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二)切实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各地监管部门要按照区域为主、层级为辅的原则,加强监督检查。
  一是对生产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无食品生产许可、不按照批准内容生产、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药物)、掺杂使假、产品标签标识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并召回相关产品。涉嫌犯罪的,各部门要及时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二是对经营企业认真排查。重点检查不具备经营资质、产品标签标识、宣传材料未经批准声称保健功能、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从严处罚。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三是对非实体店经营单位认真排查。重点检查通过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会议营销、网络营销等方式销售食品或保健食品单位的经营许可资质,以及超范围经营、宣称具有疾病预防或治疗功能、欺骗、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对检查发现产品标签标识、网页宣传中含有虚假宣传功效的,责令下线并召回相关产品,按照属地管理职责通知相关管理部门处理。对未履行管理责任的电视台、报刊、互联网交易平台、宾馆、会场等第三方平台运营商,转请相关管理部门调查处理。对涉外网站,转请互联网信息管理部门核实处理。涉及进口产品的,通报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部门调查处理。所有检查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四是对涉嫌非法添加、非法声称产品功效的产品进行抽样检验。加大对网络销售、会议销售、电视购物、电话营销产品的抽检力度。重点是抽检:非食用物质(西布曲明、咖啡因、酚酞、西地那非、他达拉非、盐酸二甲双胍、马来酸罗格列酮、盐酸吡格列酮、盐酸苯乙双胍、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洛伐他汀、氨氯地平和硝苯地平共14种)、农兽药残留、微生物污染、重金属污染(铅、砷)、功效成分及标志性成分、胶囊壳中铬等。对检查和抽检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依法予以处置:一是要查清问题产品来源和流向,责令生产企业立即停止生产问题产品并进行召回,责令经营企业立即停止销售;对召回、下架的问题产品要及时依法处置,防止再次流入市场;涉及其他地区的,及时通报相关部门采取控制措施。二是深入开展调查取证,查清相关生产经营企业违法事实,依法从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有抽检和处罚结果均向社会公开。
  五是加大对食品功能声称广告违法和虚假宣传的监管处罚力度。依法加强广告事中事后监管,严厉查处未经审查发布保健食品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食品、保健食品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电视、广播、报刊、互联网等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的监督检查,督促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切实履行广告审查责任。严肃查处食品广告中虚假宣传、疾病预防治疗功效宣传等违法违规行为,对食品作虚假宣传且情节严重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五款的规定,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暂停销售该食品,并向社会公布;仍然销售该食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食品,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涉及欺诈和虚假宣传的食品、保健食品广告,责令停止播出、下线,并通报相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是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综合治理,实现社会共治。一方面,各地监管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相关行业组织,明察暗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单位和相关平台运营商依法从严打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和抽检检测中发现的问题企业、问题产品以及依法处置信息等,进行公开曝光。同时,将被吊销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及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失信记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推送到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鼓励群众对食品、保健食品欺诈和虚假宣传违法行为投诉举报,鼓励因上述违法行为受到身体、经济损害的消费者投诉。对各类投诉举报要及时受理、快速核实、快速处理。对于投诉举报的案件线索,一查到底,生产环节的要延伸到经营环节,召回相关产品,经营环节的要上溯到生产环节,彻查来源和其他销售渠道。工作中注意部门间沟通协调,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举报有功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三、时间安排

  (一)检查整改。2017年12月31日前,各地监管部门按照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方案规定完成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的风险隐患排查和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责令停止生产经营直至整改到位。各省级食品安全办需汇总整理本地区整治工作情况,于2018年1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二)抽查检查。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6月30日,根据投诉举报和抽检等情况,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将联合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组织对重点地区检查。对发现市场混乱、治理措施不力的相关地方政府和主管部门进行通报和曝光。

  四、工作保障

  (一)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联合新闻媒体和行业组织,广泛开展保健食品常识的科普宣传,增加消费者健康养生常识、提高消费者对食品、保健食品的辨识和认知能力,指导消费者科学选购。
  (二)通报协查。各地要按照《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印发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食药监稽〔2015〕271号)和有关要求,建立相互沟通协调和通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对于发现的食品和保健食品违规营销、非法宣传、非法添加、非法生产等问题,及时通报相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评议考核。各地治理食品、保健食品违规宣传产品功效、误导和欺诈、欺骗消费者等违法行为的措施和成效,将纳入2017年对省级政府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

 

 文章来源: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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