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局出台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指导意见
近日,江苏省局出台《关于加强保健食品会议营销监管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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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加强广告管理,规范宣传行为
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依法取得相应的许可证件,并在许可的范围、地点从事保健食品经营,不得超范围或在许可地点以外从事保健食品经营活动。现货销售保健食品的,会销场所应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场所一致,并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食品经营许可证》。
要求保健食品经营者以会议、讲座等形式进行保健食品广告宣传时,应当真实、合法,不得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通过传单、海报等发布广告时,应取得合法、有效的保健食品广告批准文号,其内容必须与省级食品药品监管局批准的保健食品广告内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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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保健食品经营者进行分类分级管理,建立会销企业名录,在相关监管平台上公布信用信息,加大监管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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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科普宣传,积极向群众特别是老年人群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加强对重点场所摸底、排查,发布消费警示信息,曝光典型案例,引导广大群众合理消费保健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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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信用档案,加强征信管理,把有重大违规行为的保健食品会销举办者、品种纳入监管“黑名单”。
对保健食品会销行为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保健食品广告存在夸大宣传等问题的,应当及时移送负责广告监管的行政管理部门;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文章来源:江苏食品药品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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